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3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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