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农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规定 | 发布:熊军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7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执法支队 点击: | 一、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和监督农业行政机关办案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贡市农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农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三、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和各区、县农业局设置的法规股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科单位,依法负责农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构是指自贡市农业局、各区、县农业局内局法履行案件查处职能的支队、大队或分队、站、股。
四、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依法审核市本级办案机构和各区、县农业局立案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2、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经济处罚的案件。
五、区、县农业局法制股依法审核本机关办案机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审核范围由区、县农业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2、有法必依,有错必纠。
七、办案机构应按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及时向法制机构送审。送交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案件处理意见书(附复印件);
2、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材料;
3、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
八、 法制机构应在收到送审案件之日起两日内作出收案或者不予收案的决定。
九、 法制机构应当在决定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案件审核意见(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同案卷材料退交办案机构。
十、法制机构审核案件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或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2、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5、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7、是否超载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8、是否便用规范性执法文书。
十一、法制机构经过审核,对案件分别提出以下审核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2、对主要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改建议;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以及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建议办案机构予以补充或者纠正;
4、 对超载职权、滥用职权、侵犯或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案件审核由法制机构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核准;重大疑难案件可由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共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较大须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制机构应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三、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提出补充、纠正建议的案件,应在补充、纠正后重新送交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应在重新收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
十四、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提出的补充、纠正或撤销、变更等建议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同法制机构协商。
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不能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送本机关负责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处理全部材料归档保存和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十六、法制机构应建立案件责任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及时和准确。
十七、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需要延长时,须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十八、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属自贡市农业局。
二十、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试行。
自贡市农业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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