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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2日     来源:自贡市农能办     点击:

自 贡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自贡市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21 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自贡市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及部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自贡,根据《四川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以下简称净化沼气池),是指厨房炊事、沐浴、洗涤、清洁和厕所等生活污水(包括粪便),经过物理和生物的方法降解有机物,产生沼气,使生活污水达到排放卫生标准的新型装置。
  第三条 我市污水处理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小城镇、中心村兴建净化沼气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净化沼气池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净化沼气池建设的推广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加强对净化沼气池建设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 对在净化沼气池建设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以及在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配套修建相应容积的净化沼气池,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增长。
  第七条 应当修建净化沼气池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修规划时,应增加净化沼气池的内容。
  第八条 净化沼气池建设所需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将所需经费纳入基建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修建净化沼气池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承担净化沼气池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沼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
  第十一条 承建净化沼气池工程施工企业的沼气生产工,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净化沼气池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管理规范》的要求。经净化沼气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必须达到《四川省城镇净化沼气池生活污水排放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要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净化沼气池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净化沼气池工程竣工后,由农村能源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管理规范》(DB51/237.4—1995)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维护净化沼气池设施,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管理规范》做好安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税务行政机关批准给予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建设、经营的企业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非法从事净化沼气池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净化沼气池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净化沼气池的设计、施工未按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负责赔偿;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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