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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3日 作者:  来源:自贡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08年5月30日的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切实将“三农”问题特别是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作为重点,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现就2008年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机制
  停征农业税、取消农村“两工”不等于涉农负担案(事)件的自动消亡,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必须克服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继续坚持完善中央和省、市制定的各项监督机制,确保机构稳定、队伍稳定和工作落实。要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奖惩约束机制,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政府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认真执行行之有效的“四项制度”,对涉农收费、价格的“公示制”和农村中小学生的“两免一补”要力抓落实,继续巩固完善农村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制”,切实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当前,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方的公示栏没有随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公示也不规范。对农村公费订阅报刊的收费标准和限额标准,省政府已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涉农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凡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强对村内筹资筹劳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为确保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的有序和规范,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和印发了《自贡市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自委办[2006]81号文),各区县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从去年实施的情况看,不少地方的筹资筹劳还存在议事程序不规范、资金监管不到位、公开公示不落实等问题。为此,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里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坚持筹资筹劳的原则、标准、范围和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管,通过对方案的审核备案等措施,严把政策关。
  由于农村一事一议是一项新生事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监管工作。既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使群众迫切需要的公益事业办不了;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违背群众意愿,搞强行摊派。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把好群众自愿、受益的原则和议事程序关口。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资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农民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自发组织、自愿投资投劳开展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各级都要积极支持、鼓励、帮助和引导,主动帮助其规范建设和经营管理,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四、加强渉农收费审查备案、切实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为从源头上遏制“渉农三乱”,近年来,省市党委、政府作出了渉农收费审查备案的规定,要求所有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于每年1月1日前将拟定的收费项目报区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查备案。对此,各区县农负办要主动牵头,积极会同财政、物价、纠风办等部门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合法并经审查备案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
  要特别加强对农业用水用电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的监督和查处。农民用水要坚持受益原则,推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的办法,严格按实际用水量向种地农户收取水费。坚决禁止按人头或地亩摊派水费和乱涨价行为,对违规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对畜禽防疫、农机服务等经营性服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先服务后收费”原则开展,也可以由服务单位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方式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缴纳无法律和政策依据或未经审查备案的费用。
  五、确保各项惠农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补贴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惠农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落实到户,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和走样。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村两级要认真总结以往执行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健全政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完全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对农民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区别情况落实补偿安置政策。对征占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原则妥善处理。对当前发生的建设占地,要严格按照《自贡市建设征用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第58号政府令)规定执行,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各级、各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挪用补偿补助资金,违者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认真做好涉农负担信访受理等日常工作
  市、区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有效地做好涉及农民负担信访的受理、查处和回复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尽力防止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确保农村稳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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