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村组集体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8日 作者: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组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而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性事业,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筹劳预算报批方案以村为单位统一编报,并按村民小组分列明细情况。 第三条 村组所筹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本村组范围内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需由集体组织兴办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病虫害防治、农田灭鼠、修建维护村组道路等集体生产性、公益性事业,以及经村民讨论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性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要尊重村民意愿,遵循量力而行、村民受益、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组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乡镇农经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筹资或筹劳项目的提出:属于村的项目需由村民委员会或不同户的3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并与村的筹资或筹劳预算方案一同提请村民(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属于村民小组的项目需由组长或不同户的1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并与组的筹资或筹劳预算方案一同提请村民小组(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组向村民筹资筹劳原则上在当年初一次性审议确定。不得将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变为村民常年承担的固定负担。 第八条 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村组两级所筹资金,每人每年合计不得超过15元。村组两级所筹劳务,每劳每年合计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或筹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 第九条 承担筹劳任务的农村劳动力是指男性在18—55周岁、女性在18—5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且在本村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农村村民。承担筹资任务的村民也应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摊。 第十条 对因病、伤残或家庭确有困难以及在押服刑等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村村民,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减免申请,经村民(或户长)会议或村民小组(或户长)会议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给予相应减免。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二条 村组向村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和分摊办法等预算方案,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提请村民(或户长)会议或村民小组(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应有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村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认可。必要时,可邀请乡镇农经部门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村民小组经本组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及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名单等书面材料应及时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和汇总。 第十三条 村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预算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超出标准或中途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审议的,须经村民(或户长)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表决通过,同时报经乡镇政府和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村的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组的筹资筹劳不得跨组使用。 第十五条 村组向村民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应在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程序。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经部门组织人员逐户填入统一制定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放到农户,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向村民收取筹资时,必须开具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组集体筹资筹劳专用收据”;使用劳务时,必须填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组集体筹劳用工登记卡”。未出具专用收据或填写登记卡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或出工。 第十七条 村组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性事业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属本村组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组集体资金统一管理,集中存储,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所筹资金。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乡镇农经部门审计以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 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村组集体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未按一事一议程序决定或未经批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所作决定无效,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或强制以资代劳的,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还所收款项;逾期不退还的,除依法追回所收款项外,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区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组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的,对贪污、挪用的资金应予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依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 2004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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