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范 | 发布: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8日 来源: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点击: | 四川省地方标准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Quality Control for seed quality testing station
DB51/T 769—2008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9-1实施 2008-6-6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1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种子样品登记表............................... .4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验报告..................................... .5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种子站、泸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秀、朱建忠、丁继东、李仕钦。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为保持其具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应实行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543.1~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DB51/T633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管理规范 阐明要求的文件。 3.2 程序文件 document for process 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的文件。 3.3 内部审核 实验室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有计划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活动。 3.4 管理评审 management review 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3.6 作业指导书 guid for test 检测工作中的某个具体作业的指导文件。 3.7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管理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3.8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构成的,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一个有机整体。 4 管理要求 4.1 人员 4.1.1 人员和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机构考核后持证上岗。 4.1.2 实验室应建立个人技术档案、人员培训管理程序、岗位责任制。以表格载明检验机构各类人员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有人员培训申请和培训记录等。 4.2 服务和供应品采购 4.2.1 应选择具备合法主体资质的服务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经营资质或有关证书;对服务和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建档保存。 4.2.2 每年应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作出书面结论,并及时归档。 4.2.3 应对采购的试剂、设备、器材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验收。 4.2.4 设备、试剂、器材的领用、购置、验收应当有相应的维护、管理程序,并有相关记录。如设备、试剂、器材领用申请表、购置计划、验收记录、合格供应商记录等。 4.3 合同评审 4.3.1 实验室应当根据用户的需求,在实验室通过“考核认可”的承检范围内,对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与期望及时做出决定,并签定委托协议。 4.3.2 实验室对确需分包的检测项目,应有对被分包方考核的记录,并与符合条件的委托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建档保存。如分包方合同书、分包方考核记录、分包检验台帐等。 4.3.3 实验室应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并加以有效的实施和保持,记录必要的评审过程或结果。 4.4 申诉和投诉 4.4.1 实验室对客户投诉或申诉应制定管理程序文件,明确规定投诉或申诉受理、处理的基本要求。 4.4.2 对客户的每一次投诉或申诉应当有记录,并及时向用户反馈或解释处理意见和结果。必要时,实验室应当主动征求用户意见。 4.5 纠正、预防措施 4.5.1 实验室应制定不符合工作、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和改进工作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4.5.2 实验室应当有预防措施记录,有纠正措施报告;并有纠正、预防措施实施结果的验证记录。 4.6 内部审核 4.6.1 实验室应当编制内部审核管理程序文件。 4.6.2 实验室应当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并有效实施,有记录。 4.6.3 内审记录应当包括内部审核计划、内审记录表、内审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 4.6.4 内审记录应当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客观,并记录纠正措施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 4.7 管理评审 4.7.1 实验室应当编制管理评审程序文件。 4.7.2 管理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有记录。 4.7.3 管理评审记录应当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等。 4.7.4 对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改进措施或建议应当有验证记录。 4.8 检测和校准方法 4.8.1 实验室对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或采用新标准、新方法实施检测工作应制定有程序文件。 4.8.2 实验室开展新项目检测须经过评审;采用国际标准或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须经过确认并有记录。如新项目申请表、新项目评审表等。 4.8.3 实验室对检测方法偏离标准或规程应有客户接受的书面文件,有实验室对偏离标准或规程的报告。如允许偏离标准或规程检验报告、检测合同等。 4.9 设备和标准物质 4.9.1 实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应建有档案,档案内容应当符合机构考核认可规范规定。 4.9.2 实验室应当有对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降级、报废等的控制流程,并有记录。如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表,仪器设备降级、报废申请表,标准物质一览表、标准物质领用登记表等。 4.9.3 对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状态标识应当符合规定。 4.9.4 对大型、或价格昂贵的专用仪器,应有操作规程,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 4.9.5 使用非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当制定自校程序。 4.10 量值溯源 4.10.1 实验室应当制定确保其检测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的控制程序。 4.10.2 对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或非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验室应有检定或校准计划。 4.10.3 仪器设备在使用前有检定或校准记录。如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一览表、标准溶液一览表等。 4.11 样品 4.11.1 实验室在样品抽取、流转过程中应实施质量控制,具有抽取样品、流转的控制流程,执行GB/T3543.1-7等相关条文,并有相关记录。如样品登记表、检测合同、抽样单、检测任务通知单、备查样(复测样)领用申请单、样品处理清单等。 4.11.2 实验室接收样品,应建立样品信息管理台帐,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见附录A)。 4.12 文件、记录和结果报告 4.12.1 实验室应对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维护和控制,对文件发放、归档、保存、处置有具体规定和记录。如文件发放控制记录、文件修订单、文件处理登记等。 4.12.2 对各类文件、记录等有标示加以区分。如质量手册加注ZLSC、程序文件加注CXWJ等。 4.12.3 实验室的有关业务合同、仪器设备与器材管理、量值溯源等技术记录表设计应满足开展检验工作需要。 4.12.4 实验室各检测参数检验原始记录可参照使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制定的样张。 4.12.5 检验结果报告应完整反映样品信息、检测工作流程,并具有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见附录B)。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种子样品登记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种子样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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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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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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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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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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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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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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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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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原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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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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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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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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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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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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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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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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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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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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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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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到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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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送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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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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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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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收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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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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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产基地仅填至县级。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NO:2008——×××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
送检单位:
检验类型:
本报告共四页
报告编制日期:二00×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 报告无“检验专用章”和“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二、复制报告未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三、报告无检验(制表)、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四、报告涂改无效。
五、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六、被(送)检单位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该样品的检测数据负责。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 验 报 告
N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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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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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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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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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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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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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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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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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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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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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原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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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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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送)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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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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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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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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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送)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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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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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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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主要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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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环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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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页第3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 验 报 告
N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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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批号
(原编号) |
产品名称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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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标准值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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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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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委托检验属同一作物、同一送检单位、或同一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在一份报告内填n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本页可续页),否则只能填一个样品的结果。
批准: 审核: 检验(制表):
XX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报告
No.2008-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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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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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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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结
果 |
质量参数 |
标准 |
检测值 |
容许误差 |
单项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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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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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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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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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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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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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页用于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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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审核: 检验(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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