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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农业局行政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三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农业执法支队,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局机关设立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前来办事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追究该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前来办事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岗位责任人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不热情接待,不认真办理或者推诿刁难前来办事人员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前来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人员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前来办事人员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单位提出的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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