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8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自贡市农业局 服务事项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调运检疫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2.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申报材料 1.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份);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1份)。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理农业植物调动运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 收费标准 粮谷类:0.6% 经济作物类:0.7% 水瓜果类:0.8%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13-8213503 投诉电话 0813-8203883 备 注 办理地点:自贡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办事窗口 办理流程
自贡市农业局
服务事项
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调运检疫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2.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申报材料
1.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份);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1份)。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理农业植物调动运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
收费标准
粮谷类:0.6%
经济作物类:0.7%
水瓜果类:0.8%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13-8213503
投诉电话
0813-820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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