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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8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自贡市农业局

服务事项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调运检疫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2.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申报材料

1.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2份);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1份)。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理农业植物调动运检疫证书。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

收费标准

粮谷类:0.6%

经济作物类:0.7%

水瓜果类:0.8%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13-8213503

投诉电话

0813-8203883

备   注

 

 

 办理地点:自贡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办事窗口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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