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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所供应(经营)蚕种数量相匹配的经营资金和蚕种发生质量事故所必须承担的偿付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蚕种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向农民供应蚕种,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技术、物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有合格的技术队伍和健全的蚕需物资供应体系;每万张蚕种应有上岗资格(上岗资格证书由省站颁发)的蚕桑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年发种量在7万张以上的,酌减)。有对供种区域的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物资服务的体系和必要的设施条件;
(2)具有确定的蚕种供应(经营)区域,原则上应以产业化形式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供销合作关系;
(3)具有与供应(经营)数量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和催青设施(包括房屋、催青架、显微镜,以及升降温、补湿、黑暗处理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