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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蚕种《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初审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8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自贡市农业局

服务事项

跨省调运蚕种《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初审

法定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1995.12) 第二十六条“运输进出省的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疫或者领取调运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调运许可证办理承运和领取手续。”;第二十九条“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原种、省属蚕种场普通蚕种的检验及省际间调运蚕种的检验检疫。”;第三十条“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

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和川农厅发[2002]16号以及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川蚕业委管字(2008)01号文件,自贡市蚕种管理站负责初审。

申请条件

1、跨省调运蚕种申请者应具有蚕种生产或供应(经营)许可资格;

2、调入的蚕品种必须是经全国或四川省审定合格的品种;

3、申报时间应在蚕种调运60日前。

申报材料

1、《四川省省际间蚕种调运检验检疫申报书》(3份);

2、蚕种生产或供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3份);

3、调出省(市)蚕种质检机构母蛾检验报告,以及质量检验报告(3份)。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签发“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办理省外调入蚕种手续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13-8213503

投诉电话

0813-8203883

备   注

 

 

 办理地点:自贡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办事窗口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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