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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1995.12) 第二十六条“运输进出省的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申报检疫或者领取调运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调运许可证办理承运和领取手续。”;第二十九条“省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原种、省属蚕种场普通蚕种的检验及省际间调运蚕种的检验检疫。”;第三十条“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
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和川农厅发[2002]16号以及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川蚕业委管字(2008)01号文件,自贡市蚕种管理站负责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