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 |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9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镇 村 组 农户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只能用于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不得用于非农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乙方于2009年3月10日前交还土地经营权,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0日交还土地经营权期间乙方不支付流转费。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实物折合现金支付。乙方每年8月31日前支付甲方现金(次年流转费)。按照560斤稻谷/亩和当年8月20日到8月25日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签定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复垦费130元/亩和2009年流转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组农户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在6个月前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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