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 |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8年9月22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 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的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是广大农村普遍推行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针对耕地、林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这类承包的承包人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50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继承。但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只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耕地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家庭成员均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同样不发生继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却是可以继承的。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自承包人死亡时即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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