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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09年6月25日     来源:政府办公室     点击: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为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给非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者敲响了警钟。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施办法》顺利施行。
  二、依法履行职责,系统有序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各级责任,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监管体制
  1.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依法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搞好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2.各级农业部门要搞好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对产区环境进行监测,定期编制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环境状况等,搞好产品产地的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和农产品生产、包装标示、监测检验、质量安全抽查等各环节的监管。            
  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农产品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定期工作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杜绝监管死角和监管“真空”。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都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工作要求;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源头污染和农产品产区环境污染情况严峻;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擅自称谓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精心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有序地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当前要切实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先行,尽快形成全社会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1.各级政府要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3.组织和指导农资经营商、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学习《实施办法》,强化其责任意识,促其规范行为,自觉守法生产和经营。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公信力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依法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人、财、物的保障,提高农业部门的监管能力。同时,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提高监管的公信力。
  (三)以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为契机,扎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实施办法》各项条文入手,坚持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1.坚持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农业、质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药品种及其替代品种,引导农民和业主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在农药经营者中开展承诺不经营禁用限用农药的诚信经营活动,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的销售使用行为;按照无公害和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倡导农药等投入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购统供,开展不购买、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在生产源头得到有效控制。
  2.开展农产品产区环境监测和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测,根据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及时编制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按规定设置禁止生产区、特色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标示牌。市农业局要牵头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办法,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通报给相关区县政府并督促相关方面进行整改。各级要依法督促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开办者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义务,无检验能力的要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保存好检验记录,以便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3.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质监部门要密切合作,制订和颁布更多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促进生产技术向标准化生产方面转变。要结合“金土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准粮田建设等项目,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以区县为单位的整体产地认定工作。要通过政策的支持,鼓励农民以“技术合作”、“资金合作”、“劳动力合作”等形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依法督促和规范农资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加工者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督促和规范农产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尽快建立从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5.适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我市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采取适时、定点、定品种和先易后难的办法,逐步实行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同时,要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标示和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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