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 发布者:余建康 发布时间:2010年7月12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 近日,市政府发出通知(自府办发〔2010〕17号),要求全力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从2011年起,在我市县(区)级以上主要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店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实行市场准入的初级农产品品种有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4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二)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三)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四)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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