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 发布:余建康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0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授权,执行和运用国家各项法律的活动。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是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农业行政案件查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质量监督抽查,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核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为案件查处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为执法检查责任人;质量监督抽查人员、检验人员、检验报告审批人员为质量监督抽查责任人员;住政务中心从事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的经办人员、首席代表、机关内负责行政审批和征收审核的人员、机构负责人、审批人员为行政审批、征收责任人;行政复议的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为行政复议责任人。 第五条 案件查处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案件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涉案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 (5)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7)按照规定填写或制作执法文书; (8)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9)案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 (二)、办案机构负责人 (1)审查案件是否有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本系统的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6)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主动申请回避。 (三)、案件审核人员 (1)审查案件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正确; (2)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本系统的有关规定要求; (3)审查执法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4)提出案件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5)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案件审批人员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责任 负责对重大、疑难违法案件定性、适用程序、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讨论,对案件调查的程序、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执法检查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在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中,实行分片管理。巡查人员由2人以上组成,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巡查,做好市场检查记录; (二)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执法机构汇报;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执法机构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按规定及时上缴; (四)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情,要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勘验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执法队,由所在执法队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五)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第六条 质量监督抽查责任人员责任 (一)依照法定程序、权限、依据、时限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按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经审定通过的组织实施方案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三)制定科学、公正的检验方案,按照检验规程实施检验; (四)如实填写检验结果报告,送质量检验负责人员审核后,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送达主管机关和相对人; (五)保守检验秘密,遵守检验人员守则。 第七条 行政审批、征收人员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事项,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范围,许可结果等应当公示、公开的事项; (二)接受咨询,接收行政许可、征收申请; (三)依据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相对人申请的建议,制作受理、不予受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制作、送达相对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及时审查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材料; (五)依照法定许可程序、条件,征收范围、标准,办理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工作; (六)应当举行许可听证的要及时、依法组织许可听证; (七)及时将受理、不予受理意见书、行政许可意见书送审查机构审查、主要领导审批; (八) 制作行政许可、征收意见书、决定书,据实填写行政许可证、收费票据,及时送达相关证、书、票据,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责任 (一)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合法、工作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接受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据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建议,制作受理、不予受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制作、送达相对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及时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材料; (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时限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六)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七)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主要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制作、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九)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九条 行政调解人员责任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调解人员名单。 (二)及时受理调解申请,采取积极的缓解疏导措施,制作调解预案,抓住有利的调处时机,及时展开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在调解活动中,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调解纪律,充分听取主张方陈述、举证,辨方陈述、申辩、质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积极引导当事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 (四)认真作好调解记录,经当事双方核实、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达成的,要及时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及时交由双方当事人、调解机关保留;对达不成协议的,告知其法律救济渠道和方法。 (五)按照规定制作行政调解档案。 第十条 该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6月2日
|
『打印』『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