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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农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发布:余建康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4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依法治农步伐,规范农业系统执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落实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对本地区农业系统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评议考核。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的有关工作,将执法的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和评议考核档案。
  第三条  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评 议 考 核 内 容

  第四条 执法体系规范化。各级农业部门要有专门的法制、执法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制、执法人员。法制机构为部门内设行政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参公管理,有专门的执法经费、交通工具和调查取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实行综合执法,统一由一个窗口对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队伍建设规范化。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认定、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政治素质和行政道德规范教育和考试、考核,认真组织法制执法人员参加各级政府、农业部门的调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普法宣传有力。认真制定普法宣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形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普法工作,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贯彻落实农业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执法制度健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案件审理审核审批分离、罚缴分离、行政执法责任人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九条 行政决策规范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决策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制度、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决策效果评估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公开、公正、科学、依法、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条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农业信访、土地仲裁、土地流转、植物检疫、种子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案件查处、执法检查、农业质量监督抽查等涉及农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流程、法律依据、办理时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落实行政审批、征收人员责任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实施主体、程序合法,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三)落实案件调查人员责任制。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件处理建议、执法文书送达与执行、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等职责。
  (四)落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案件审理、审核、审批人员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五)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案件质量符合案卷评查要求,并积极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农业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
  (六)跨地区、跨县区案件或重大农业案件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执法检查责任人责任制度,加强执法巡查、检查,作好执法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作出当场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获批准后立案查处。
  (八)建立农业质量监督抽查责任人员责任制,执行农业质量监督抽查的机构、人员应当根据政府、农业部门下达的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权限、依据、时限实施农业质量监督抽查,保守检测秘密,及时送达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充分发挥非诉调解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确定调解机构、人员,并在办公场所公示,设立专门的调解室。
  (二)要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积极主动和自愿原则,及时办理农业处罚案件纠纷、农业行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村社财务管理纠纷等与本系统、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调解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三)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调解程序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积极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四)按照规定保存行政调解档案。
  第十二条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一)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主动参与农业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及时纠正执法机构、人员不当或违法的执法行为;及时办理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案件。
  (二)及时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投诉案件,办理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投诉案件,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三)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农业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及时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和材料,作出审核意见,并对经审核通过的案件负责;未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一般程序农业案件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四)认真做好应诉、复议工作。提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复议申请的答复,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当初作出被起诉、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做好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建立评议考核档案。
  (六)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在发布后15日内报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涉法的一般性文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发布;符合上报备案条件的农业执法案件,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七)积极配合人大、上级机关进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及时报送法制、执法信息。按时报送法制执法工作总结和各类报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每年完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政策借鉴价值的农业调研文章。

评 议 考 核 方 式

  第十五条  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交叉互评、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查。各级农业执法部门、机构、责任人员要根据本办法,对照自身的职能和执法责任开展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
  (二)现场评查。采取调阅、抽查、审查执法案卷、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单位情况汇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等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
  (三)社会评议。组织面向社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在网站上设立征求意见或满意度专栏,问卷调查等。

结 果 处 置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人员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综合考评意见,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综合考评结果与部门、机构、人员评优和执法项目相结合。
  第十六条 对评议考核不合格,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农资市场问题较多或发生重大农资质量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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