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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余建康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4日       来源:自贡市农业局      点击: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人,由于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行政调解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实行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分别负责本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许可项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许可结果的; 
    2. 非法实施有偿咨询服务,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申请人的,或违反申请人意愿,利用许可权要求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强制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考核等活动或强制加入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或对依法不予受理、许可的事项不告知其理由的;
    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或受理、许可不出具文书的(有明文规定不需文书的除外); 
    5.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6. 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7.未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8.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减、免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的
    2. 未按法定范围、标准、时限实施征收的; 
    3.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实施征收的; 
    4. 对法定的减、免、缓等收费优惠政策,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或以实施收费名义违规收取财物的; 
    5.征收费用时,不依法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6.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不按规定上缴入库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7.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三)在实施农业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无法定依据,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抽查的; 
    2. 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抽查的; 
    3.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抽查的; 
    4. 不按抽查计划抽查限额和经批准的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抽查的; 
    5.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检验职责的; 
    6. 接受被抽查对象馈赠的钱物的。
  (四)实施农业行政案件查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擅自改变自由裁量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权利和义务的; 
    4. 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5. 依法处罚不开具合法票据,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罚款,将收缴的款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索取或收受财物,或借机提出个人及亲友利益要求的; 
    7. 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他责任而不移送,或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0.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 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的; 
    12.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3.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 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 无法定依据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4. 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4.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在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不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调解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因行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执法经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因行政执法机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该办事机构负责人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机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核机构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四)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会)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因具体执法机构负责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该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两个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成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的或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和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扣发奖金、岗位津贴;因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第九条  法制、监察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过错人所在机关举报或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二)、调查。
  1. 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立案并展开调查。
  2. 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 被调查人员、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追究。根据调查后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执法责任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五)、应当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由受案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机构责任和机构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取消其所在部门的年度执法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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